•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4 16:10:02 股吧网页版
康得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400102 证券简称:康得 3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5)苏 05 民初 450 号《应诉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历史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控股股东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钟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公司相关人员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10、被告

姓名或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其他相关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原告与本公司在内的 11 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苏州中院
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立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向公司送达了(2025)苏
05 民初 450 号《应诉通知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5,147,309,935.83 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 1,544,192.98 元,印花税为5,147,309.94 元,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股票 274,365,399 股×买入均价 18.95761
元-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股票 274,365,399 股×卖出均价 0.19683元=投资差额损失5,147,309,935.83 元;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按照 0.3‰计算为 1,544,192.98 元=投资差额损失
5,147,309,935.83 元*0.3‰;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按照 1‰计算为 5,154,001,438.75 元=投资差额损失
5,147,309,935.83 元*1‰;

以上合计5,154,001,438.75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 至被告11 对被告1 在本案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对原
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诉讼理由:

1、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 康得新在爆出证券虚假陈述前,市场公认其为“优质投资标的”;
(2) 2019 年初康得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被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直至强制退市;

(3)《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康得新自 2015 年即开始实施虚假陈述行为。
2、其他被告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康得新连续 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均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出具虚假询证函,隐瞒康得新银行存款
余额信息;

北京市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做出行政处罚;

(2) 康得新时任董事长钟玉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徐曙违反《证券法》相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