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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0 21:49:03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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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3 18:36:05 发布于 广西

$康得3(SZ400102)$  好戏来了,苏某动手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康得集团作为康得新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新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有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行为,造成康得新公司的财产与康得集团的财产混同,进而导致康得新公司与康得集团人格混同。因康得集团的控制行为,使康得新公司在经营和财产方面丧失独立法人人格,康得新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损害了中信保诚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康得集团作为康得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对康得新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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