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关于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北京
二零二五年五月
本文件(及其附件)内容保密,受到法律保护,并应当为指定的个人或机构接收和使用。如果您并非该等指定的个人或机构,请不要复制、泄露本文件内容,或依据本文件采取任何行动。如果您错误地收到了本文件,请立即通知我们并将其销毁。
致: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的委托,上 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向贵司做出如 下说明:
一、 本法律意见书使用说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会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十六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
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
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
一致。
3.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二、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以现场表决方
式召开公司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 点整在杭州市解放路 138
号航天通信大厦二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因董事长张忠荣先生临时另有工作安排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职工董事徐常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的股东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出席/列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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