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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0 17:13:24 股吧网页版
航通3: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0


关于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北京

二零二五年四月

本文件(及其附件)内容保密,受到法律保护,并应当为指定的个人或机构接收和使用。如果您并非该等指定的个人或机构,请不要复制、泄露本文件内容,或依据本文件采取任何行动。如果您错误地收到了本文件,请立即通知我们并将其销毁。

致: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的委托,上 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以下 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向贵司做出如下说明:
一、 本法律意见书使用说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
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
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
一致。
3.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出资人组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他和议案相关的事实、该等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见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

二、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

(1)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
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 01 破申 147 号),裁定受理公司债
权人杭州怡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送
达的《决定书》(〔2024〕浙 01 破 206 号),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团队担任公司管理人。

(2)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载的《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并载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3:30 在杭州市解放
路 138 号航天通信大厦二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管理人代表陈科杰主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9 日 15:00 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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