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400097 证券简称:R 刚泰 1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公司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
公司)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甘 1225 民初 1573 号《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已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诉大冶公司债权人撤销权
纠纷一案,该案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开庭。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25)甘 1225 民初 1573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水分行或原告)
主要负责人:吕邦锋(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债权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孙守江(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此外,甘肃东润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为共同被告,陇南恒瑞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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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西和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为第三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10 月 14 日,大冶公司与被告东润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恒瑞公司 100%股权(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汇鑫公司 100%股权(注册
资本 2000 万元)转让给东润公司,并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10 月 18 日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两笔股权转让总对价为 4,000 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对大冶公司享有合法有效债权,该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因大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大冶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核心股权,东润公司明知大冶公司债务情况仍恶意受让,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严重侵害原告合法债权,故向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撤销被告大冶公司向被告东润公司转让恒瑞公司 100%股权(2024
年 10 月 17 日变更登记)及汇鑫公司 100%股权(2024 年 10 月 18 日变更登记)
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东润公司立即向大冶公司返还上述股权,并将股权登记恢复至转让前状态;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大冶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2025)甘 1225 民初 15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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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并将根据后续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甘 1225 民初 1573 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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