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陆法意字 137 号
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受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高纪彬、杨新新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验证,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董
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公司已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
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四)10:00 在河南省漯河市
召陵区人民东路 6 号公司科技研发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楚建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注意到,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遗漏了会议召开地点。同时经办律师也了解到,截止本次股东会召开之时,公司未遇到任何股东就会议召开地点提出确认或要求前来参会并询问会议召开地点的情况,公司历次股东会召开地点均在公司科技研发大厦 5 楼会议室,未曾发生过变更。另外,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其中 1 名股东委托公司董事长楚建杰参会,1 名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介相桢参会,1 名股东委托公司董事胡亚敏参会,剩余 1 名股东在本次会议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介相桢已通过电话方式向其告知开会的具体地点。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按时参加了本次股东会,没有影响本次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没有披露会议召开地点,但是没有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截止 2025 年 10 月 30 日 10:00 会议召开之时,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72,090,56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过经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四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2.00;
存在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序号为3.00和4.00。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经办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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