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银鸽 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为 1/3。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帐薄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财务报表、资料(包括下属企业、控股公司);
(三)有权要求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提供相关报告;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建议撤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意见;
(十)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出具意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
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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