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400083 证券简称:龙力 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力生物”)于 2022 年
8 月 5 日、2022 年 9 月 5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28)、《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涉及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立群等 1618 名投资者(投资者人数已经济南中院审查确认)
诉讼代表人:李立群、万云、孙静、田庆龙、李明臣
被告:龙力生物、12 名自然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龙力生物赔偿投资者损失暂计 915,850,305.49 元(含投资差额实际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
2.判令龙力生物赔偿投资者律师费损失(酌定按照投资者损失金额的 3-4%计算);
3.判令龙力生物支付诉讼代表人通知费(按每位投资者 50 元计算);
4.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1
5.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因龙力生物的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龙力生物等主体作出相应处罚。各原告在相关期间买入并持有龙力生物股票的损失与龙力生物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认为,龙力生物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应中介机构亦应当勤勉尽责,龙力生物及其他各被告应赔偿各原告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
二、一审判决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李立群等 1618 名原告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因投资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债权数额 274,093,703.5 元;
2.原告代表人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通知费债权数额 80,650 元;
3.原告代表人对被告龙力生物享有律师费债权数额 809,000 元;
4.各被告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被告龙力生物的债务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5.驳回原告李立群等 1618 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12,271 元,由被告龙力生物、程少博共同负担,其余各被告在相应比例范围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核。
原被告不服本判决的,应当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公司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本案原告对公司的债权应为破产债权。本诉讼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对该笔债权的清偿金额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未来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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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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