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400083 证券简称:龙力 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或“公司”)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关于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现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所述: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龙力生物账面净资产为 -583,187.39 万元。如财
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持续经营”、附注九、十的其他事项所述,龙力生物因连年亏损、对外担保及代偿等事项,出现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履行对外偿付义务,引发诉讼和索赔事项,导致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和查封,龙力生物同时面临未来可能产生的其他诉讼。2021 年 8 月
4 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龙力生物重整申请,并于 2021 年 8 月 5 日
裁定管辖权转移至禹城市人民法院。2023 年 6 月 30 日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龙力生物重整计划草案。2023 年 10 月 30 日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清偿
执行期限延期六个月,即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因不
公告编号:2025-008
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截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进一步裁定。在重整过程中,龙力生物按照债权人债权申报情况和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审核的进度情况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必要列报。龙力生物管理层计划采取措施,同时通过龙力生物重整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仍然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龙力生物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龙力生物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龙力生物账面固定资产为 27,307.53 万元,公司
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厂房及建筑物、相关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设备,公司 2022 年底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为人民币 147.53 万元,2023-2024 年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公司近几年出现经营亏损,目前仍在重整期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预计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用以判断龙力生物对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
龙力生物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将所持有的山东龙力乙醇科技有限公司等 8
家子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并按照当期减少子公司处理,但未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之“(二)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所述,龙力生物将其持有的上述原子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登记,但因重整事
项尚未完成导致其质押登记暂无法解除,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如《专项说明》中所述: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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