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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9 22:12:19 股吧Android版 发布于 河南
你提供的这段信息,是证监会针对海润光伏2015年初“高送转”配合股东减持系列案件
你提供的这段信息,是证监会针对海润光伏2015年初“高送转”配合股东减持系列案件中最核心、也是处罚最重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结合之前聊到的杨怀进刑事判决,这次行政处罚就是那起刑事案件的前因和事实基础。这份处罚书完整揭示了这起案件的“合谋”性质,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理解:1. 涉案主体:从高管到第二大股东的“全线参与”· 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怀进(董事长)、周宜可(副董事长/时任总裁)、张永欣(财务总监)、任向东(时任董事/第二大股东九润管业实控人)。这四人掌握了公司2014年巨亏的核心内幕。· 执行主体:除了个人减持,本案最大的抛售方是九润管业。它作为第二大股东,减持了1.57亿股,是这次套现的主力。2. 违法手段:利用“高送转”拉高出货· 操作手法:在2015年1月披露2014年巨亏8亿的公告前,他们先推动发布了“10转20”的高送转预案,拉升股价。在利好消息刺激股价上涨后,上述人员进行减持。· “过桥”减持:九润管业尤为恶劣的一点是,不仅自己账户减持,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过桥”减持。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掩饰减持行为、规避监管或操纵市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 处罚差异:为何有人“没避损”,有人“巨额避损”?你提供的数据很关键,显示了个人与公司在处罚结果上的重大差异:· 个人(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任向东): · 事实:经查,4人未能实现避损,没有违法所得。 · 处罚:各罚款60万元,并处以市场禁入(杨怀进10年,任向东10年,周宜可8年,张永欣3年)。 · 解读:这4人在高送转后卖出股票,但由于市场波动或后续股价下跌(也可能是立案调查导致),他们实际卖出价格并未明显高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价格,或者最终计算下来没有盈利甚至亏损。因此,行政处罚无法没收“违法所得”,只针对违法行为本身给予了当时法定罚款上限(60万)的处罚。· 公司(九润管业): · 事实:避损6194.07万元。 ·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194.07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合计1.2388亿元),直接主管任向东另罚30万。 · 解读:作为持股比例远高于个人的股东,九润管业通过精准减持和复杂的“过桥”手段,成功规避了因股价下跌(巨亏公告发布后)带来的巨额损失。其行为对公司股价冲击最大,因此受到了“没一罚一”的严厉行政处罚。4. 行政与刑事的衔接· 行政先行:2017年,证监会首先作出了这份行政处罚,并对杨怀进等人采取了市场禁入。· 刑事跟进: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杨怀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减持250万股),直接构成了其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事实。虽然行政处罚时认定其“没有违法所得”,但违法行为本身(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已经触犯刑法。· 罚金与罚款的关系:后来刑事判决中的100万元罚金,与之前的60万元行政罚款是两个独立的决定。刑事罚金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行政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两者在法律上可以并存。你之前提到的家属补缴40万,应是补足刑事罚金(可能是分期或部分预缴)。5. 任向东的特殊身份值得注意的是,任向东同时是二股东实控人、高管、个人减持者三重身份。因此,他个人被罚款60万并被市场禁入10年,同时作为九润管业的主管被警告并罚款30万。他是这起案件中责任最重、受处罚最全面的人。总的来说,这份处罚书完整还原了这起“信息操纵+精准减持”的典型案件。它展示了A股市场一段特殊时期里,部分上市公司内部人与大股东如何利用信息优势切割风险,最终受到法律严惩的过程。已经得到了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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