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破产清算中剩余资产的收益权,指的是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
海润破产清算中剩余资产的收益权,指的是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及普通破产债权后,剩余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属权利。具体而言,这一收益权的构成与运作机制如下:一、收益权的来源与构成 1.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清偿顺序中依次为: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资产(如有)的收益权才成为可分配对象。 2. 剩余资产的范围海润光伏的剩余资产主要包括: • 30座光伏电站:年现金流约5亿元,是核心收益来源; • 其他资产:如不动产、生产设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投资等。 3. 收益权的法律属性收益权基于债权人的债权份额产生,而非股东的股权。因此,只有债权人能基于其债权份额享有信托受益权,股东因顺位靠后(破产清算中股东权益排在最后)无法成为受益人。二、收益权的运作机制 1. 信托计划的设立 • 委托人:海润光伏(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 • 受托人:国联信托; • 信托财产: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后剩余资产的收益权(核心为30座光伏电站); • 受益人:各债权人按法院裁定的份额和顺位享有信托受益权。 2. 收益权的管理与处置 • 受托管理:国联信托负责电站的日常运营、维护及现金流管理,确保收益稳定; • 资产处置:通过拍卖、清算等方式处置非核心资产(如设备销售公司股权),最大化资产价值; • 利益分配:电站发电收入及其他资产处置收益优先覆盖信托成本(如管理费、税费),剩余部分按债权人顺位分配。 3. 收益权的实现路径 • 现金流分配:电站年现金流约5亿元,通过信托计划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 资产变现:非核心资产(如股权、设备)通过拍卖或清算变现,收益纳入信托财产; • 清偿顺序: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法定优先受偿项目,剩余部分按普通债权顺位分配。三、收益权运作的争议与风险 1. 资产估值争议 • 行业产能过剩导致电站实际收益可能低于宣称的5亿元/年,影响偿债能力; • 部分资产(如上海子公司股权)两次流拍,起拍价从1.8亿元暴跌至7万元,反映资产评估混乱。 2. 利益分配公平性 • 管理费前置:信托管理费优先分配,可能挤压债权人受偿比例; • 地方保护猜想:国联信托作为地方国资机构,被指倾向本地金融机构债权,散户赔偿执行率仅4.1%; • 股东权益受损:中小股东因顺位最低,近乎全损,清偿率趋近于0。 3. 法律与监管风险 • 需确保资产处置符合《企业破产法》及信托合同约定; • 防止利益输送或关联交易,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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