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尽快引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积极参与中弘3的债务化解。但海发拖延时间不裁判,
$中弘3(SZ400071)$ 必须尽快引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积极参与中弘3的债务化解。但海发拖延时间不裁判,也无和解方案。导致中弘3债务危机无法及时解决,海发拖了三年时间未处理官司。这种行为又造成债务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升,严重干涉中弘3的重组,该当何罪?这些因海府发难,海发故意拖延时间不裁判造成的债务问题,海发及主审法官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并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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