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400069 证券简称:吉恩 5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按照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收购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等相关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六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
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报送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审
核、备案,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备
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豁免披露事项登记及报送要求进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
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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