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30日修订)》,深交所主板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最新规定如下 :
1. 一般条件:
- 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 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 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
-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 时间限制:
-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随时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 强制退市公司(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除外)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公司因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除外)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公司因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
- 公司因前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3. 其他规定:
- 公司在终止上市前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应当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有关规定的要求就非流通股可以上市交易作出安排。
-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深交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按照深交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