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400055 证券简称:国 瓷 5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的投资判 断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事件;本制度所 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向社会
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其他相关信息知情人。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六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
市公司板块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或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他技术性错误的,公司应当主动或应主办券商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司未按主办券商要求作出修改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以公告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
披露信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
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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