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0
证券代码:400055 证券简称:国瓷 5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
司重大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交易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交易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
使决策权,各自的权限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条 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制度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依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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