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7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400052 证券简称:R龙昌1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1 月15 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 年1 月15 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号(2024)陕01民初28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枫
公告编号:2025-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廊坊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小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4、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田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
1、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莲湖联社”)对案外人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飞天公司”)享有债权,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石油管道龙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昌公司”)和案外人邱忠保对飞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其均未向莲湖联社偿还债务,莲湖联社于2006年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6)陕执二公字第00117号,执行标的5850万元。陕西省高院因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于2007年9月27日执行终本,并向莲湖联社出具(2006)陕执二债字第117号《债权凭证》。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即本案原告,承继了莲湖联社债权债务。
2、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根据相关法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5-001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对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5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息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12520.75万元,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在虚假出资3960万元及利息3162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396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合计7122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对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5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息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12520.75万元,被告二廊坊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在虚假出资2880万元及利息2300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288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合计518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对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5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息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12520.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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