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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9 17:14:30 股吧网页版
海洋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9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 5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福建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 02 民初 312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厦门市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厦门市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翠明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流通股股东

公告编号:2025-001

2、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洪华东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宇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姓名或名称: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常辉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厦门市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泰安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华东、原审第三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股份公司)、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 02 民初 312 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居泰安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 海洋股份公司对居泰安公司的债务并未全部清偿完毕。1. 居泰安公司
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 11、12 可以证明,截至 2023 年 1 月 6 日居泰安公司仍然对
海洋股份公司享有债权,仍然在执行与海洋股份公司相关的财产。2. 2016 年 1月 13 日海洋股份公司管理人向居泰安公司发出抵债协议为无效合同的通知之后,居泰安公司复函,明确表示不接受。海洋股份公司管理人在确认居泰安公司债权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3. 居泰安公司对海洋股份公司的破产债权确认结

公告编号:2025-001

果并不包含该抵债权益,该抵债权益对应的部分债权被管理人“暂缓确认”。

(二) 海洋股份公司为偿还居泰安公司 1250 万元的债权,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与居泰安公司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合法有效,足以对抗案涉房屋的执行措施。1. 居泰安公司对海洋股份公司享有 1250 万元的债权。(2003)厦经初字第 116、117、118 号判决书确定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对海洋股份公司分别享有 500
万元、350 万元、400 万元的债权,共计 1250 万元。2007 年间,前述三笔债权
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后又转让给居泰安公司。2. 居泰安公司与海洋股份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时,案涉房屋并不存在被查封的状态,《债务抵偿协议》合法有效。

(三) 洪华东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依法应当中止,洪华东无权继续占有、使用
案涉房屋。洪华东占有并经营管理案涉房屋后所获得的收益已经远超其债权。洪华东无权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居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福建高院认为,居泰安公司因不服厦门中院作出(2020)闽 02 执异 15 号执行
裁定书,提起本案的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应在居泰安公司在(2020)闽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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