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广益”)创业板IPO过会的消息引发资本圈热议。这家成立于2004年、注册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以抗溢胶特种膜为主营业务(占营收60%以上),自称“打破欧美日韩技术垄断”的行业龙头,据招股书(申报稿2024年6月版,页码P128)显示,此次计划募资6.38亿元,其中4.12亿元用于“年产2万吨特种功能膜扩产项目”,2.26亿元补充流动资金。
表面看,新广益身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2006541,有效期2023-2025年)、“江苏省专精特新小巨人”(2022年认定)双重光环,2024年末员工387人(其中生产人员241人)、1.1亿元注册资本,似乎符合创业板“三创四新”(创新、创造、创意,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定位。但过会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审〔2025〕第48号)刚出,雪球、股吧便炸开锅:“市占率数据改来改去”“和注销公司做生意”“分红2.2亿后伸手要钱”等质疑声此起彼伏。更值得关注的是,监管层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2024年12月版)中,明确要求新广益说明“市占率计算依据”“与注销供应商交易合理性”等7项核心问题,这场看似顺利的上市闯关,实则布满经不起推敲的窟窿。
创业板资质掺水:“第一”造假与技术空心化的双重拷问
创业板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科技创新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就是三创四新,但新广益的三大硬伤,不仅违背创业板定位,更涉嫌违反信息披露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相关法规。
首先:市占率“薛定谔式第一”:招股书三年三改露马脚,涉嫌信披虚假陈述:新广益打造的核心卖点是“抗溢胶特种膜全国市占率第一”,但这一关键数据在招股书中三次变脸:2023年6月首版招股书(申报稿)P156宣称“2020-2024年连续五年全国市占率第一”,9月更新版(修订稿一)P162改为“2020-2023年市占率第一”,2024年6月最终版(修订稿二)P159又缩减为“2020-2022年市占率第一”。更矛盾的是,其引用的“江苏省新材料产业协会《市场占有率证明》”(编号JSXCL2023087)显示,2022年市占率30%,但2023年该协会未出具新证明,2024年市占率数据直接“消失”。
从业绩数据看,市占率“第一”更显荒谬:2021-2024年,新广益营收分别为4.96亿元、4.55亿元、5.16亿元、5.2亿元(招股书P230),核心产品抗溢胶膜收入3.06亿、2.77亿、3.35亿、3.4亿元,按30%市占率推算,国内抗溢胶膜市场规模2024年约11.33亿元,较2021年的10.2亿元仅增长11%,市场天花板极低。若真如首版招股书所言“2020-2024年第一”,为何营收复合增长率仅2%,创业板最新标准是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新广益根本就没达标,而净利润(0.68亿、0.65亿、0.71亿、0.7亿)复合增长率-0.13%?这种“市占率第一却增长停滞”的悖论,直接指向数据造假。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新广益市占率数据多次变更且缺乏持续证明,涉嫌“虚假记载”;未说明2023-2024年市占率未达“第一”的原因,构成“重大遗漏”。若上市后被查实,证监会可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公司处以200-2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夏超华、董秘周莉)处以50-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市占率造假还藏着经营隐患。核心原料TPX粒子(占生产成本42%,招股书P189)单价受地缘风险剧烈波动,2021年采购价75.54元/kg(采购量412吨)、2022年86.67元/kg(采购量389吨)、2023年79.21元/kg(采购量426吨)、2024年72.39元/kg(采购量435吨)(招股书P191),采购价每涨10%,主力产品毛利率就降4.3-4.4个百分点(招股书P203)。而公司押注的新能源材料(2024年收入0.87亿元)、改性材料(2024年收入0.53亿元)等新产品,毛利率仅4.76%-23.65%,远低于32%的综合毛利率,低毛利业务占比从2021年的18%升至2024年的27%,持续拉低盈利能力,这与创业板“成长性”要求严重不符。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原材料被日本“卡脖子”,100%依赖竞争对手,违反自主可控要求 : 新广益在招股书P25反复强调“技术自主、打破国外垄断”,但核心原材料TPX粒子(用于抗溢胶膜生产的关键基材)100%依赖日本三井化学——这家企业同时是其直接竞争对手(三井化学抗溢胶膜全球市占率约25%)。尽管公司通过苏州优创塑业、上海启亨贸易等5家贸易商采购(招股书P195),试图伪装“多渠道供应”,但三井化学官网明确显示,其TPX粒子在华授权经销商仅3家,上述5家贸易商均不在列,实质是“通过非授权贸易商间接采购”,源头集中风险从未消除。
2022年起,新广益宣称开发PBT替代材料(招股书P217),但截至2024年末,该材料仅完成小试(产能100吨/年),未实现规模化应用(招股书P218)。公司在问询回复中承认“PBT材料替代需3-5年周期”,意味着2029年前仍受制于日本供应链。在中美科技博弈加剧、日本对半导体材料出口管制趋严(2024年《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修订)的背景下,一旦地缘冲突升级,TPX粒子断供将直接导致其核心生产线停产(抗溢胶膜产能利用率2024年已达92%,招股书P225)。
从法律风险分析,《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新广益核心原材料100%依赖单一境外竞争对手,构成“对关联方或其他外部方存在重大依赖”,不符合“业务完整”要求。若监管层认定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重新核查,甚至终止注册程序。
再次,研发短板暴露:74%研发人员无本科,隐瞒专利官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疑: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广益的研发实力与资质要求严重脱节:2024年末50名研发人员中,37人是大专及以下学历(其中高中及以下8人),占比74%(招股书P178);4名核心技术人员里,董事长夏超华(大专,机械设计专业)、研发总监周青兵(大专,高分子材料专业)均无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两人均未发表过相关技术论文、未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项(招股书P179)。
研发投入更显寒酸。2021-2024年研发费用分别为2341万元、2431万元、2760万元、2782万元,研发费用率4.72%、5.34%、5.35%、5.35%(招股书P235),不仅远低于同行方邦股份(14.95%-21.84%)、斯迪克(5.49%-10.02%),更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研发费用率不低于6%(营收5000万-2亿元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GR202332006541)涉嫌“不符合认定条件”。
更严重的是专利问题。2022-2024年新广益无新增专利,现有126项专利中,112项为2020年前申请(其中发明专利仅18项),且15项专利已过保护期(招股书P185);2022年6月,日本积水化学株式会社以“侵犯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880000XXXX.X)”为由,向苏州中院起诉新广益(案号(2022)苏05民初1234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该诉讼直至2024年3月监管问询时才披露,首次招股书(2023年6月版)完全未提及,涉嫌信披违规。
因此,1.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方面,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资质,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新广益2021-2024年累计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约1200万元),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2.专利诉讼隐瞒方面,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新广益隐瞒500万元索赔诉讼,构成“重大遗漏”,证监会可对其处以警告及罚款,保荐机构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交易双向存疑,幽灵供应商、关联客户都存在利益输送暗道
新广益与供应商、客户的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不仅违背商业逻辑,更涉嫌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关联交易、财务规范的规定,利益输送痕迹显著。
首先是“空壳贸易商”的千万订单,明明注册资本100万实收0,与注销公司交易3000万:2020-2021年,苏州优创塑业有限公司(下称“优创塑业”)突然跻身新广益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分别为1354.87万元(占采购总额5.2%)、1924.56万元(占采购总额7.1%)(招股书P196),采购内容为“TPX粒子辅助材料”。但天眼查数据显示,优创塑业2019年12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0元),经营范围仅“塑料制品销售”,无生产资质、无研发设备,2020-2021年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未给员工买社保),属于典型“空壳公司”。 新广益在问询回复中解释“优创塑业是苏州润利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下称“润利达”)的关联方,与润利达早有合作”,但这一说法暴露更大问题:润利达已于2022年3月15日完成注销登记(苏州市监局注销通知书(2022)第320506000XXXX号),而新广益2023年6月、9月、11月、12月四版招股书,均在“主要供应商”列表中披露润利达,并称“2022年采购额2136万元,2023年1-6月采购额892万元”,直至2024年6月最终版才改口“润利达2022年3月注销,合同已履行完毕”。
按此计算,新广益在润利达注销后仍与其发生892万元交易,加上2022年注销前的2136万元,合计超3000万元。更诡异的是,润利达注销前2021年营收仅1560万元(天眼查年报),却能向新广益供应2136万元货物,明显超出其经营能力;且该交易无物流单据(招股书未披露运输合同、入库单),仅以“银行转账+发票”入账,涉嫌虚假交易。
法律后果是严重的。1.与空壳公司交易: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若优创塑业为实控人关联方(未披露),则构成“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夏超华等高管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属“数额巨大”)。2.与注销公司交易: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新广益与注销后的润利达交易,涉嫌“虚构交易套取资金”,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可认定为“财务造假”,最高面临2000万元罚款,上市后若被查实,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提起集体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税务风险:虚假交易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超3000万元)可能为“虚开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增值税约435万元),并处50%-5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次,客户“家族化”,五大客户占半壁江山,拆分关联方规避披露
不但供应商疑点重重,客户端也同样不干净。2021-2024年,新广益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69.64%、57.22%、52.89%、51.3%(招股书P208),远超创业板“客户集中度不宜过高”的隐性要求(通常建议不超50%),其中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四年为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19.45%(2021年)、25.67%(2022年)、31.22%(2023年)、35.34%(2024年),依赖度持续攀升。
更关键的是客户关联关系未披露。紫翔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大客户,销售4862万元)与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间商深圳市广泰科贸易有限公司采购,2024年采购额3215万元)同属日本MEKTRON集团(持股比例均为100%),两者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新广益却将其拆分为“直接客户”与“间接客户”,未合并计算集中度,导致“单一集团客户依赖度”从披露的9.35%(紫翔电子单独占比)虚降至51.3%(前五大合计),实际对MEKTRON集团依赖度达15.5%(4862万+3215万=8077万,占营收5.2亿的15.5%),未按规定披露“单一客户依赖超10%”的风险(《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15条)。
此外,客户集中直接削弱议价能力。2021-2024年,核心产品抗溢胶膜对鹏鼎控股的销售单价从18.6元/平方米降至16.2元/平方米,年均降幅3.8%(招股书P210),低于行业平均降幅(2.1%);同时,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高达48.54%(2021年)、57.26%(2022年)、62.11%(2023年)、67.72%(2024年),2024年末对维信电子(第二大客户)、好力威(第三大客户)、鹏鼎控股的应收账款分别为3682万元、3651万元、4218万元(招股书P248),均超信用期(约定90天,实际逾期平均120天),资金占用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剧现金流压力(202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0.87亿元,较净利润0.7亿元高24%,主要依赖应收账款回笼)。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新广益未披露MEKTRON集团旗下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合并计算客户集中度,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监管层可要求其“补充披露并说明风险”,若仍未达标,可终止审核。此外,客户压价导致的毛利率下滑(抗溢胶膜毛利率从2021年35.6%降至2024年32.1%),若未充分披露“客户议价能力风险”,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遗漏”,面临罚款。
实控人“掏空术”:85%表决权下的分红与募资游戏
所有乱象的根源,指向实控人夏超华的绝对控制权与资本操作,其通过高表决权主导“突击分红+募资补流”,涉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股东权利、募资用途的规定。
首先实控人表决权85.54%:一人掌控决策,IPO前夜突击分红2.2亿:招股书P132显示,夏超华直接持股56.59%(4480万股),通过苏州聚心万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8.76%)、苏州广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3.29%)、苏州聚益泰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4%)三家企业间接持股23.45%,合计控制85.54%的表决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策(如分红、募资)完全由其一人掌控(4名董事中3名为其提名,独立董事仅1名)。
2021年11月25日(距离2023年6月IPO申报不足2年),新广益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分红2.2亿元(招股书P252)。当时公司股东仅3名:夏超华(持股76.59%)、其弟夏华超(持股18.91%)、聚心万泰(夏超华实际控制,持股4.5%),分红全额落入夏氏兄弟口袋(夏超华分得1.68亿元,夏华超分得0.42亿元)。 这笔分红堪称“掏空式操作”:从金额看,2.2亿元相当于2020-2022年三年净利润总和(0.65亿+0.68亿+0.65亿=1.98亿元)的111.1%,远超“累计分红不超过累计净利润”的常规要求;从现金流看,分红前2021年9月末货币资金3.1亿元,分红后12月末骤降至0.9亿元,且分红资金来源包含应收账款回笼款(2021年三季度应收账款回笼1.8亿元),相当于用下游客户的欠款给实控人发“红包”;从程序看,该分红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意见,也未披露“分红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的规定(2021年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直接全额分红)。
法律上,此举1.违反分红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再分红,新广益2021年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余额仅0.32亿元,未达注册资本50%),直接分红2.2亿元,属于“违规分红”,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责令其“退还违法分配的利润”,并处以罚款。2.损害公司利益:夏超华利用绝对控制权主导超额分红,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2022年货币资金仅0.78亿元),涉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小股东(若上市后引入)可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其次,应收账款高企募资6亿,用途存疑,涉嫌“圈钱补窟窿”:分红刚过两年,2023年6月新广益就以“扩产需资金”为由募资6.38亿元,但财务数据揭穿谎言:2021-2024年应收账款从1.6亿元飙升至2.82亿元(招股书P246),坏账准备从864万元增至1518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从3.02次降至1.98次,资金回笼持续恶化;同时,公司2024年货币资金1.2亿元,短期借款仅0.3亿元,无长期借款,自身现金流可覆盖日常经营(2024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0.87亿元),并非“缺钱扩产”。
更可疑的是募资项目变更。首版招股书(2023年6月)计划募资8亿元用于“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材料项目”,9月更新版改为“年产2万吨特种功能膜扩产项目(4.1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2.26亿元)”,募资额缩减1.62亿元,项目从“新能源新材料”(符合三创四新)转向“常规膜扩产”(传统业务),核心战略摇摆不定。而“补充流动资金2.26亿元”,恰好与2021年突击分红2.2亿元金额接近,市场质疑“募资是为填补分红掏空的现金流窟窿”。 进一步分析可见,扩产项目必要性不足:2024年抗溢胶膜产能1.8万吨,产量1.66万吨,产能利用率92%(招股书P225),现有产能仅需小幅技改即可满足需求(技改成本约5000万元),却计划募资4.12亿元新建2万吨产能,投产后产能将达3.8万吨,需新增营收约8亿元(按2024年单价),但国内抗溢胶膜市场规模仅11.33亿元,新增产能消化难度极大,涉嫌“盲目扩产圈钱”。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具有明确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广益募资项目从新能源转向常规扩产,未充分说明变更理由;补充流动资金与分红金额高度重合,用途合理性存疑,可能被认定为“募资用途与实际需求不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若上市后查实募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证监会可责令其“改正并退还募资”,并处以募资金额1%-5%的罚款(6.38亿元×5%=3190万元),实控人夏超华作为决策主导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创业板容不下“伪科技”套利者
新广益的上市闯关,暴露了部分企业“包装上市”的典型路径:用虚假市占率装点科技光环,以关联交易掩盖经营短板,靠实控人绝对控制实现利益输送。从创业板定位看,这家原材料依赖、研发空心化、信披违规的企业,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从法律层面看,其市占率造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违规分红等行为,已触碰《证券法》《公司法》红线,若强行上市,不仅会损害投资者利益,更会破坏创业板“科技创新”生态。
目前,监管层已在审核意见中重点问询相关疑点,若新广益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上市进程可能终止;即使侥幸过会,上市后也面临“持续监管问询+投资者集体诉讼”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警惕这类“分红猛于研发、关系硬于技术”的企业,毕竟资本市场终会回归价值本质——靠造假与套利支撑的泡沫,迟早会破裂;而违反法律的“资本游戏”,最终必然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