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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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广益”)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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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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