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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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4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4
二十三、 结论意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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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广益”)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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