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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21:04:51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上会稿)(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Ata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4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4
二十三、 结论意见...... 25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广益”)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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