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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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广益”)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之前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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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根据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下
称“新期间”)或 2023 年 7 月至 12 月(下称“补充报告期”),发行人的有关
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上述有关事项和新期间、补充报告期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为避免疑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
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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