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德恒12F20240432-41号
致: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固德电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出具了“德恒12F20240432-0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德恒12F20240432-0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各补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6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6
六、结论意见......7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 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5年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2. 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
2025年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批准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年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32次审议会议,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2026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5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
2026年3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了《关于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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