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的审核与程序、保密措施、信息沟通与制度、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识,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法务部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的相关规划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及本计划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间隔期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也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分配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及该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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