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董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第一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应同时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以下列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发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电子通讯方式发出;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