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和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二章 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受邀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三)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一名,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请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负责人签署。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财务负责人签署;
(八)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九)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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