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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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515 号
致: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创瑞通”或“发行人”)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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