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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19:03:28 股吧网页版
纳百川: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邮编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s://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160 号
致: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纳百川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纳百川(滁州) 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会议室(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北路 1777 号)。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6 日 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

(四)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提名陈荣贤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2 《提名陈超鹏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3 《提名宋其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 《提名娄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2 《提名贝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

4.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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