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正文......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 5
五、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 5
六、 结论意见 ...... 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53 号
致: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编号“TCLG2023H158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编号“TCYJS2023H137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作定义,本所《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8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025年8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除此之外,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内容不作变更。
(二)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8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15次审议会议,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5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
2025年12月19日,深交所出具《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44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纳百川”,证券代码为“30166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已获得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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