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释 义......3
第一部分 引言 ......5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5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6
三、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7
第二部分 正文 ......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0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 发行人的业务......1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5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6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6
第三部分 结论 ......3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纳百川股份/发行 指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人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本次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纳百川有限 指 纳百川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泰顺纳百川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实际控制人 指 陈荣贤、张丽琴、陈超鹏余
纳百川商业管理 指 温州纳百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纳百川科技 指 温州纳百川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人的股东
永青科技 指 永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永青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
毓晟科技 指 温州毓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
股东
鹏睿资本 指 广州市鹏睿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人的股东
青峰创投 指 温州市青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人的股东
鑫澳科技 指 温州鑫澳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人的股东
马鞍山纳百川 指 马鞍山纳百川热交换器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
子公司
纳百川(滁州) 指 纳百川(滁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全资子公司
纳百川(泰顺) 指 纳百川(泰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资
子公司
纳百川(上海) 指 纳百川(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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