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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31 21:50:06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更新......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四、 发行人的设立......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8

六、 发起人和股东......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2

八、 发行人的业务......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3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4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5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46
第二部分 结论 ......4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编号:TCYJS2025H0273 号
致: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编号“TCLG2023H158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编号“TCYJS2023H137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4H0291”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编号“TCYJS2024H0659”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编号“TCYJS2024H1957”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编号“TCYJS2024H2109”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合称为“律师文件”)等文件。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更新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天健会计师已就报告期更新出具了“天健审[2025]806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80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808号”《差异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810号”《纳税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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