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任免。内部审计机构部长必须专职,一般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属下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4、资产安全、完整,增值保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6、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7、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
8、工程项目预、决算;
9、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0、根据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11、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12、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二)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作好审计服务工作:
1、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管理缺陷提出管理建议,帮助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2、协助制订改善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责任者,协助稽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改善;
3、对稽查中发现及投诉的重大、典型的事例经有权部门确认后开展专项稽查,并形成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4、每月汇总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奖惩情况,提出建议,促进股份公司范围内开展奖惩工作,加大管理责任的稽查力度,对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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