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工 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下设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 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人数不
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的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对董事会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负责证券事务部的相关工作;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会议通知的方式为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微信或者其他方式。
如情况紧急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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