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各项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及相关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种类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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