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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动力: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决定下设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公司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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