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拟定自身的捐赠事务管理制度,并按规范执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地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等)赠与符合条件的受赠人,用于救灾、济贫、助学、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在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公司如发生经营性亏损,或捐赠行为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经股东会特别批准外,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如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等)。公司生产经营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 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以实物资产进行捐赠的,应当对该资产的用途限制、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涉及的税费及预计将产生的损失进行充分评估与财务核算。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或符合公益目的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 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 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的单位与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2,000 万元的,捐赠方案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3、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2,000 万元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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