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据、执行有效、责任明确;
(五)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以及利益冲突防范等,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办法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并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占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有权审议并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均由总经理负责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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