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若委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及《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请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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