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F20220437-30号
致: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令第 22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本《上市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德恒 06F20220437-01 号)、《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6F20220437-02 号)及各补充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上市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上市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上市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上市
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目 录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 7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8
六、结论意见 ...... 8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4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4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批准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该等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 年 6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 11 次审
议会议,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2025年7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50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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