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 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对本所赖以发表法律意见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的查验过程中依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尽到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本所赖以发表法律意见的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该等法律意见均在各境外律师法律意见书所列假定、保留、限制条件和说明的基础上作出且受限于该等假定、保留、限制条件和说明),本所基于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严格对相关专业文件、说明和材料载明的内容予以引述。引述涉及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时,本所律师保持了证券法律人士的职业怀疑,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核查、复核工作。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包括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
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和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本所律师已按照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办法,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六)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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