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4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各
1 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交易合同;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非法收入,不可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原本应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对负有严重责任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掌握相关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六)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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