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4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
(八)国家公务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五)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六)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七)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九)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履行工作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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