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 年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
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
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
(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等),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开展除 现金管理外的其他委托理财活动,不得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
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
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额度履 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
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 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 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 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
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 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四)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实施委托 理财活动;
(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
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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