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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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网》《经济参考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深圳市
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田王星因故无法主持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程青峰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通讯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5 月 12 日(周一)9:15-9:25,9:30-11: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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