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2
第三章 关联交易......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6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9
第六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和《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 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 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 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予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接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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