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 薪酬考核...... 6
第七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
(三) 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
(四) 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五) 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 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
行审查;
(七)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外,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对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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