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
第五章 回避制度...... 5
第六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外,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
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