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英思特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76 号),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982,970 股,并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86,948,91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15,931,88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88,443,796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7,488,08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
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1,494,88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5-03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931,88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
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6,948,91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982,97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限售相关的承诺如下:
“1、公司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春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自然人股东、原监事会主席程轶和公司自然人股东、原监事邹海荣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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