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玛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马宇曈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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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一) 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于 1998 年 9 月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所,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
兼并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二) 本所律师简介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和马宇曈律师均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的丰富经验。张征轶律师先后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湖
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太
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
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
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韩政律师
先后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
的收购、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马宇曈律师先后为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茂泰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裕软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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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重组项目提
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为 021-31358666,联系传真为
021-31358600。
二.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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