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中心(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 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二条 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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